关于市委政法委机关请销假制度通知
为加强机构改革后,机关自身建设,严肃工作纪律,规范请销假管理,根据有关规定,结合委机关实际,制定本制度,通知如下。
一、机关工作人员的假期主要包括年休假、探亲假、婚丧假、产假、病假、事假,各类假期的待遇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。
二、请销假程序及手续
1、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,必须按程序请销假并履行手续。
2、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应事先逐级申请,一般不越级请假,因事、因病请假半天的,可口头向科室负责人请假。
3、请假1天以上(含1天)的,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,说明请何种假、请假理由、请假日期与天数,按审批权限签批后,交科室负责考勤的同志记录备案。
4、假期满后,要及时按请假的程序(口头)逐级销假。
5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批准时间返回工作岗位的,要办理续假手续,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。
三、请假审批权限
1、副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请假半天的,需经科长批准;请假1天的,需经分管领导批准;请假2-3天的,经分管领导同意后,由分管副书记批准;3天以上的由常务副书记批准。
2、副处级干部、科长请假2天以内的,需经分管副书记批准;请假3天的,需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,由分管日常工作副书记批准;请假3天以上的,需经分管副书记、分管日常工作副书记同意后,由书记批准。
3、副书记请假,需经书记批准。
四、有关要求
1、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,必须做好工作衔接,不得影响工作正常运转;休假期间,要保持通讯工具畅通;如因工作需要,应立即停止休假。
2、正常工作时间内,各科室至少要有一人值班,以便于联系工作。如因工作需要科室全体人员离开机关半天以上的,须向分管领导报告,主管副书记批准,同时告知办公室,便于工作联系。
3、遇有特殊时段和重要的敏感时期,委机关工作人员外出(出差)、请假、休假,离开本市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当报告,其中副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要向科长报告;副处级干部、科长要向分管副书记报告;副书记要向书记报告。
4、委机关人员请销假情况由各科室自行考评,每月5日前将上月科室请销假情况汇总后分别报办公室、政治部。办公室将上月委机关请销假情况汇总后,报分管日常工作副书记阅,登记备案。
五、本制度未尽事宜,由办公室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研究处理。
本规定由盘锦市委政法委办公室负责解释。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。
附:1、市委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
2、市委政法委机关干部年休假审批表
市委政法委办公室
2019年4月16日
市委政法委机关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
姓 名 | 性别 | 出 生 年 月 | |||
所在处室 | 职务 | 参加工作时间 | |||
请何种假 | |||||
请假理由 | |||||
请假时间 |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,共计 天 | ||||
处室意见 |
签字: 年 月 日 | ||||
分管领导 意 见 |
签字: 年 月 日 | ||||
主管领导 意 见 |
签字: 年 月 日 | ||||
备 注 |